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提升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效能,进一步规范财政配比审核标准和配比资金使用范围,促进高等学校完善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包括总体原则和职责分工、资金申报与预算管理、资金支出与决算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附则等六部分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投向领域及资金分配基本原则。资金分配遵循“公平公正、正向激励”及“统筹使用、注重绩效”原则,实行“多受捐多配比”,明确独立学院、继续教育机构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明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及独立审计机构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年度审核,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复核捐赠收入,核定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省教育厅负责审核高校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汇总报送财政厅,监督资金使用并实施绩效评价;省属高校作为责任主体,须如实申报材料、规范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管;独立审计机构需客观公正核查捐赠协议合规性、资金到账真实性及使用合规性。
(三)资金申报与预算管理。明确可申请配比资金捐赠收入范围及高校申请流程。可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限定为通过高校基金会到账的货币资金(未变现资产按实际变现价值认定),明确排除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如奖助学金)、合作办学经费及投资收益等。高校须确保捐赠来源合法、信息真实且协议签署人、付款人及票据抬头一致,并按程序填报《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经省教育厅初审后由省财政厅复核。财政配比比例综合考量捐赠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每年9月30日前完成预算安排。
(四)资金支出与决算管理。配比资金由高校纳入预算统筹使用,优先投入教学科研、师资建设、人才培养及办学条件改善;严禁用于偿债、人员薪酬、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及关联方利益项目(公共利益招标除外)。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规定,形成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高校须将资金收支纳入年度决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缓慢者将核减下年度额度,结余资金按财政规定处理。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建立三年周期综合评估和动态核查机制,依据结果调整资金政策。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全省通报,涉及金额从下年预算全额扣减(不足扣减则依次扣减其他财政补助);按套取金额分级处罚:100万元以下全额扣减;100万(含)-500万追加停报资格1年;500万(含)以上停报2年。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规追责并移送司法处理。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公办高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浙江开放大学,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江树人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关键词解释
捐赠收入:本办法认定可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是指省属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到账的、用于本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基金会接受的未变现股票、股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捐赠,以实际变现价值认定捐赠收入额度。
下列情形不属于可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范畴:
1.省属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
2.用于奖助学金、竞赛资助金、师生培训等相关用途的捐赠收入。
3.以品牌使用费、共建费、合作办学经费、冠名费等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4.基金运作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等。
5.其他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认定不符合配比条件的捐赠收入。
五、其他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原《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1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科教处,87057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