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31 17: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高质量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打造全球数字变革高地,2022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85号),该管理办法实施期限截止到2025年底。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攀高提质,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助力构建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等重大决策部署,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现对《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22〕185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第三部分为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四部分为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总则。明确专项资金内涵、实施期限、管理主体及各方职责。

(二)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对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五个细分范围进行明确。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进行明确。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监督等要求,完善绩效目标日常监测机制。

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及相关废止文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单位)。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传统产业焕新升级。聚焦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赋能等,加快推动制造业智改数转、提质增效;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做大做强。

2.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聚焦新兴产业集群强链补链,支持企业协同创新和新质生产力项目培育,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协同创新及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提升新兴产业集群能级。

3.支持未来产业前瞻布局。聚焦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成果产业化和标志性场景建设,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

4.支持科技成果加速转化。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中试平台等高能级产学研用融通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支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和大规模市场应用。

5.支持省级医药储备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工作。

四、关键词解释

1.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

2.中试平台:由有条件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政府等主导建设,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五、其他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实施期限截止到2030年底。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政策实施期限、分配方式和使用、资金使用监督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具体如下:

(一)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工业发展的新阶段目标任务,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办法》聚焦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数字经济攀高提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对各领域支持方向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对山区海岛县予以倾斜支持。

(二)政策资金跟着任务走。借鉴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正在修订的两个工信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期限上与“十五五”规划保持一致,即实施期限至2030年,也与我厅牵头编制的省“十五五”财政规划和省经信厅牵头的省“十五五”新型工业化规划实施期限保持一致,确保支持政策与任务需求同频。

(三)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精准性。在现有项目法、竞争法、因素法分配的基础上,根据2025年新出台的中试平台财政支持政策,新增绩效激励分配方式,同时积极推进竞争法、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与项目法管理流程相结合的“二维分配法”,促进提高资金分配的精准性和使用绩效。

(四)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一是明确负面清单。为确保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点领域,要求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装修等)、交通工具购置和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和人员经费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二是加强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要求。明确各级经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省经信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依托数字化等手段完善绩效目标日常监测机制,加强对市县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进行日常监测。三是纳入省财政厅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依托厅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开展日常监管。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经建处0571-87058476、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投资处0571-87056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