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13 15: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适应法律法规新要求。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出台,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处理行为提出了更规范、更细致的要求。为与国家层面规定有效衔接,需要对原《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高效、透明的询问和质疑处理机制,是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保障。制定本《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优化处理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针对近年来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询问答复不规范、质疑提出与处理时效性不强、部分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利、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予以规范和解决。将电子化交易平台作为提出、处理和答复询问、质疑的主要渠道,是推动政府采购数字化改革、提升监管与服务效能的内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办法》全文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为:

(一)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询问质疑的提出渠道(原则上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答复责任主体、委托代理关系下的职责划分、相关法律责任以及采购活动可能因询问、质疑而暂停的情形。

(二)询问的提出与答复:1.规定了供应商提出询问的权利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的义务。2.列举了答复询问时禁止的行为,如提供差别信息、错误解释、泄露秘密等。3.明确若答复询问实质改变采购文件且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依法进行澄清修改并公告。4.要求对属于可质疑事项的询问,应告知供应商可依法提出质疑。

(三)质疑的提出:1.要求质疑答复与项目经办岗位分离,相关信息公开。2.明确了质疑期限(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同情形下“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的起算点。3.界定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资格(参与项目活动的供应商或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以及不属于可质疑事项的范围(如项目设立、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4.规定了质疑函应包含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明确了通过电子平台、邮寄、现场递交等方式提出质疑的日期认定标准。

(四)质疑的处理和答复:1.强调对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不得拒收。2.规定了质疑函内容不全或依据不足时的处理方式,即可要求补充完善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明确了多种质疑核实方式,如获取书面说明、组织原评审小组复核、辩论质证、委托专业机构等。4.规定了将质疑内容抄送相关当事人及其说明义务。5.明确了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以及对原评审小组成员拒不配合的处理。6.规定了质疑撤回后的处理原则,并禁止通过质疑谋取不正当利益。7.详细列举了十二类不予处理质疑的具体情形。8.明确了质疑答复的时限(收到合格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内容要求及公告、留存规定。9.区分了质疑成立与否的不同处理后果,包括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质疑成立后的具体纠正措施,以及合同履行不同阶段的处理。10.要求质疑答复改变采购结果时需发布公告并报告财政部门。

(五)附则:1.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门。2. 规定了供应商多次“滥诉”的后果,包括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及相应的限制措施(如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领域,适用对象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四、关键词解释

1.询问答复: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质疑不予处理: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或主体资格等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不对质疑函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和答复的程序性决定。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于2025年11月印发,从2026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政府采购监管处,

0571-8705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