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2. 定义
3. 共用对讲机与其他类型对讲机的主要区别
4. 适用对象及使用场景
5. 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主要规定
5.1 合规设备选择
5.2行政许可要求及条件
5.3 许可办理流程
5.4 日常使用注意事项
6. 违规使用风险
6.1 合规使用负面清单
6.2 违规使用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效力
7.2 解释
附录1 申请设台(站)流程图
附录2 单位授权委托书参考模板
附录3 单位申请人及拟开展业务基本情况参考模板
附录4 个人申请人及拟开展业务基本情况参考模板
1. 总则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150MHz和400MHz频段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和设备技术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无办〔2025〕1号)等文件制定,旨在规范指引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共用对讲机的合规使用。
2. 定义
共用对讲机是指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或无需干扰保护的单位等共用406.21-407.70MHz频段内规划的120个(12.5kHz信道间隔时)/240个(6.25kHz信道间隔时)同频单工信道,按照额定功率配置进行一定距离的语音通信或低速数据通信的对讲机。
3. 共用对讲机与其他类型对讲机的主要区别
除了共用对讲机外,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对讲机还有专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和公网对讲机3类,各类对讲机适用场景、工作频率、覆盖范围和管理要求各不相同,满足不同用户的差异化使用需求。
3.1 共用对讲机适用于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或无须干扰保护的单位,其工作频段 406.21-407.70MHz,共用120/240个同频单工信道,最大发射功率不超过 5W,一般适用于3公里范围内的语音或低速数据通信。根据管理规定,用户无须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但应向共用对讲机使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目前共用对讲机参照公众对讲机收费政策,免收频率占用费。
3.2 专用对讲机是指专用于相关部门、行业或单位等进行无线通信和指挥调度的对讲机。工作于150MHz和400MHz频段规划的1752/3504个同频单工信道和1052/2104对异频单工信道,保密性或抗干扰能力高。手持设备最大功率为5W,直通模式下一般覆盖3公里范围,通过多基站中继组网最远通信距离可扩展至30公里。依法需要办理无线电频率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并缴纳频率占用费。
3.3 公众对讲机指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等,按照较低功率配置共用409.75-409.9875MHz上20/40 个同频单工信道进行短距离的语音通信或低速数据通信的对讲机。最大发射功率不超过0.5W,通信范围在1公里以内。不需要办理无线电频率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无须缴纳频率占用费。
3.4 公网对讲机是指基于公众移动通信网络运行的无线电设备,需插入电话卡使用,本质为具备对讲功能的移动终端。其覆盖范围依赖运营商网络,但通信存在一定延时。用户无需办理频率许可及电台执照,仅需支付运营商套餐流量费用即可使用。
4. 适用对象及使用场景
共用对讲机的适用对象包括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或无需干扰保护的单位。适用于对通信实时性和覆盖范围有一定需求,但是对无线电干扰保护无要求的场景。以下是典型适用场景分类:
4.1 商业服务
零售与餐饮业:酒店客房管理沟通、餐厅后厨与前厅协作、零售门店内等日常通信。
物流仓储:仓库内拣货、装卸车调度、园区内短途配送等通信。
4.2 社区与公共服务
物业管理:小区安保巡逻、设备报修响应、清洁调度等通信。
公共活动管理:社区文化活动、露天市集、小型体育赛事等现场通信。
4.3教育与户外
学校与培训机构:校园安全巡查、课外活动组织(如运动会、研学)等通信。
户外运动与旅游:登山队、自驾游车队、露营等通信。
4.4 谨慎适用场景
共用对讲机因共享信道和不支持中继组网等原因,在以下场景中可能会遇到覆盖范围不足,信道干扰等风险,需谨慎选用:
有广域覆盖需求的场景。如跨城市物流调度、山区电力设施巡检、大型场地活动组织、高层建筑内通信等。
对信道干扰敏感的场景。如化工企业指挥调度、建筑施工、港口物流运输、安全和应急通信等。
5. 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主要规定
本节主要介绍如何正确选择合规的共用对讲机并规范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5.1 合规设备选择
用户在采购或使用共用对讲机时,应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工信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共用对讲机将无法取得行政许可。建议拟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的用户在采购设备时做好以下两项查验,避免法律风险和确保设备合规使用:
5.1.1 查验型号核准证:用户采购共用对讲机时,应当选择已取得工信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具有型号代码“CMIIT ID”)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一般标注在设备铭牌,用户可自行登录工信部官网进行验证(型号核准结果查询网址https://ythzxfw.miit.gov.cn/jgcx/index.html)。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型号核准证与共用对讲机名称、类别、指标等不符的设备,无法办理电台执照。
5.1.2 查验特定标识:共用对讲机必须在显著位置醒目标识“共用对讲机”字样(确因机身尺寸过小的,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在屏幕上醒目标识)。用户采购时可以打开对讲机,查看机身或屏幕上是否有醒目的标识。如果未发现“共用对讲机”标识,可以联系制造商或销售商,确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2行政许可要求及条件
5.2.1 管理要求
共用对讲机频率参照公众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无须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但应向共用对讲机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5.2.2 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②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③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5.2.3 申请材料
根据《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0号)第六条规定,申请共用对讲机设置、使用许可,应提交如下材料(部分申请材料参考模板详见附录):
①设置、变更共用对讲机许可申请表;
②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③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及拟开展业务基本情况;
⑤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5.3 许可办理流程
单位或个人拟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共用对讲机的,可使用单位法人账号或个人实名认证账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依次选择“省级部门服务-省经信厅-行政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设置、变更共用对讲机许可”办理共用对讲机无线电台执照。按系统指引上传完整申请材料,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具体流程见附录1。
5.4 日常使用注意事项
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的单位及个人须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确保合法合规开展无线电业务:
①按照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和条件使用对讲机;
②不得故意收发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不得利用无线对讲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③使用中如遇有害干扰,可以自行在共用对讲机频率范围内调整使用频率,同时视情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④做好定期维护,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⑤遵守国家对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有关规定;
⑥许可到期后拟继续使用对讲机的,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⑦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报告。
6. 违规使用风险
本节明确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的法律风险及违规责任,相关单位与个人须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1 合规使用负面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单位、个人在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时严禁以下行为:
①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
②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
③通过任何形式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
④故意干扰、阻碍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
⑤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⑥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2 违规使用法律责任
单位、个人在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罚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6.2.2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建立自检制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自检等情况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 附则
7.1 效力
本指引仅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或无需干扰保护的单位等设置使用共用对讲机进行合规指引。建议用户结合工作需要、自身特点、发展布局,合理选择对讲机种类。
7.2 解释
本指引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