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妇女联合会等六部门印发了《浙江省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将《评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4年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制定<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24〕84号),要求制定监护能力评估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防止未成年人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及监护侵害等情况陷入困境,降低或消除家庭监护风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定了《评估办法》。 二、制定过程 省民政厅在近年来多地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市)有益做法,形成文稿初稿,并多次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充分讨论、吸收意见,修改形成《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相关省级单位和各设区市民政局意见,履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程序。 三、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由总则、评估主体、评估内容流程和方法、监督管理、附则5个章节组成,共29条。 (一)总则。包含定义内涵、适用对象、启动情形、基本原则和评估费用等内容。一是明确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定义和内涵,是指民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和实施家庭监护能力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专门行为。二是明确评估对象,包括三类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即临时监护、遭受监护侵害、涉及监护权转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其他需要关爱帮扶和权益保障的未成年人。三是明确可以启动评估的七类情形,包括临时监护期间,监护人提出接回抚养未成年人;办理监护侵害类、监护权转移类案件时,需要撤销监护权或指定监护;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考验期结束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当事人提出恢复监护权申请;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开展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家庭教育指导等关爱服务;其他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可以进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情形。 (二)评估主体。明确了两类评估主体、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要求。一是有关部门可以组建评估小组自行组织评估。二是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并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和评估人员作出规范要求。 (三)评估内容、流程和方法。一是明确评估内容,包括评估监护人监护能力和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二是围绕评估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细化工作要求。事前明确评估部门要制定评估方案、进行评估告知。事中明确评估人员可以采取实地评估为主的评估方法,进行全面评估,划分监护风险等级,分类提出干预帮扶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事后明确评估结论的运用,以及告知评估结果义务,明确跟踪回访,建立评估档案,做好信息保护工作等要求。 (四)监督管理。明确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管理和评估工作监管要求。针对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回避情形、异议提出和评估复核、监督和造假处置、保密和泄密处置、违法违规和检举投诉等进行规定。 《评估办法》中还制定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通知书(参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指标(参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报告(参考)》等材料,便于基层开展监护评估工作。 四、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操作性,规范评估程序。考虑评估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启动情形、评估主体等,细化评估告知、实地评估、评估回访等评估流程。明确如未成年人被委托照护的,应当将受委托照护人纳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对象,确保评估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评估对象包含女性未成年人时,应当配备女性评估人员等。 二是突出首创性,制定评估指标。吸收《浙江省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规范》省标研制的阶段性成果,制定《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指标(参考)》。指标包括2个评估维度,细化设置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35项,评估要点43项(其中包含高风险项目5项,中风险项目9项,低风险项目29项),帮助开展风险识别评估。 三是突出发展性,建立闭环管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评估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在开展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家庭教育指导等关爱服务,以及其他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时可以进行评估,并要求综合分析评估情况,划分监护风险等级,分类提出干预帮扶建议,跟踪了解被评估家庭监护情况,形成“监测—评估—干预—回访”闭环管理。 五、实施时间 《评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王青青;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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