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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5-001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5-08-26
文  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 09- 02 10: 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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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为加快推进实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次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对象是哪些?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1.补贴对象:居住在浙江省并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其中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补贴对象。

2. 补贴标准: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含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自付金额的40%进行折扣,分别为累计不超过每月500元、800元。后续的抵扣比例、额度按国家部委要求,依托“民政通”系统动态调整。符合条件且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扣除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抵扣,不超过每月最高限额。


二、本次养老服务补贴如何申请、发放和核销?

答:本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全部依托“民政通”实施。申请消费补贴与服务的老年人或代办人、开展服务的机构(企业),以及各级负责消费补贴工作的民政、财政工作人员,均应在“民政通”等系统注册或开通账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自愿原则,由老年人家属或代办人通过“民政通”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5个工作日内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第一天发放,当月有效,次月失效。服务机构(企业)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按要求在“民政通”上传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核销凭证等材料,抵扣相应金额消费券自动转到服务机构(企业),实现老年人消费补贴核销。


三、老年人能力评估如何开展?

答:需申领本次消费补贴的老年人均应按要求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其中本通知印发前,享受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2024年7月1日之后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规定转换失能等级,由省民政厅将数据推送至“民政通”,可直接申领电子消费券。本通知印发后,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且在“民政通”上缺少有效评估结果的老年人,都应通过“民政通”申请评估,符合补贴条件的,评估费用按能力评估消费券面值全额抵扣,其他按照《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有关要求执行。


四、本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服务项目有哪些?如何定价?

答:本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仅可用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着眼扩大养老服务消费,聚焦老年人需求,我省适当增加具有浙江特色的中药保健等项目,纳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具体见文件内容附件1),报批后组织实施。

服务机构(企业)应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市场化服务定价,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得先涨价后抵扣。长期(入住30天以上)、短期(即“喘息服务”,入住30天以内)机构养老服务,聘用养老护理员服务,应严格按服务合同执行。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等居家社区服务,由服务机构(企业)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五、本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实施的时间期限?

答: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消费补贴持续12个自然月。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情况,将视情作出调整。


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邵磊;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5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