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154N/2025-1010425785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11-18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浙江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5-11-1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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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10月,司法部发布《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司办通〔2023〕92号),指出要积极做好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完善工作。此外,2025年4月起施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要求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建立健全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体系,明确适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通用性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裁量规则。为落实相关要求,规范司法行政领域行政执法,省司法厅制定了《浙江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定》),并附《浙江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规定》。

《适用规定》是浙江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的通用性规则,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裁量原则和细化综合考量因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同时,对《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七类综合考量因素进行场景化拓展,如将“认错认罚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与主动达成和解、提供证据材料等正向行为,以及阻碍执法、伪造证据、打击报复等负面情形直接关联,增强裁量考量的可操作性。

二是规范裁量阶次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五个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并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素予以细化。

三是量化处罚幅度和明确综合裁量规则。对有处罚幅度的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等处罚在不同裁量阶次下的幅度进行量化明确,减轻处罚可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确定罚款金额或期限,但原则上不低于处罚幅度最低值的10%;从轻处罚适用法定幅度内较低的20%部分(不含本数);从重处罚适用较高的20%部分(不含本数);一般处罚则适用最低值到最高值区间内20%至80%部分。同时,明确当事人同时具备从轻(减轻)与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综合裁量。

四是强化程序规范和统一基准适用规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中载明裁量适用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明确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但未在基准适用情形中列明的,应该依据《适用规定》认定裁量阶次,避免因为裁量基准没有涵盖所有情形导致机械执法。

(二)关于《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对部分常见且有处罚种类、幅度等裁量空间的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行为,设定具体的适用裁量阶次和适用规则。

一是精准划分裁量阶次。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规定,划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对于个别事项因无减轻处罚明确依据的,划分为三阶次。

二是科学设置适用情形。聚焦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目标,结合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实际,综合考量违法次数、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因素,明确各阶次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升执法精准度和可操作性。

三是合理设置裁量幅度。考虑具体个案情况不同,《裁量基准》赋予执法单位一定的裁量幅度。对部分处罚涉及罚款的,罚款数额根据各类情形对应设置“一倍以下”“一倍”“三倍以下”等几类。

三、适用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四、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内容。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373。



信息来源:法治督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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