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000MB1691376Y/2025-1010455753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
| 文 号: | 浙卫发〔2025〕27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67-2025-000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疾控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疾控局
2025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明确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具体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含疾控领域,下同)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内涵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行政处罚,包括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高限进行处罚。
二、适用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应当对其作出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选择与幅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实施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约谈、建议、提醒、警示、批评教育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引导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应当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
5.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受他人诱骗实施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非重大违法行为的;
5.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非重大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处罚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8.涉案产品或行为危害风险性较高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涉案财物数量、销量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
9.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常见情形认定
(一)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下列措施,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可认定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2.主动实施恢复被损害权利的;
3.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
4.主动采取召回涉案产品等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的;
5.主动采取其他行为,对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产生实际效果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可认定属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1.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停止的;
2.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停止的;
3.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期限届满前按要求停止的。
上述所列情形的主动性、及时性依次减弱;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照综合裁量原则考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1.他人以行为暴力、言语或文字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强迫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实施违法行为的;
2.他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当事人产生错误的判断或认识,从而引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属于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主动供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实施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配合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1.举报卫生健康领域他人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卫生健康领域他人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其中经查证属实,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标准或其他重大案件条件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2.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1.在整个违法行为活动中作用较大,是违法行为的主要推动者或决策者,处于主导地位;
2.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起关键作用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处罚:当事人两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
五、对处罚种类为罚款的相关规定
(一)实施减轻行政处罚时,若法定罚款设有下限与上限的,一般在法定罚款下限的10%以上至70%以下为区间确定罚款数额;若法定罚款仅设定上限而未明确下限的,一般在该上限的5%以上至10%以下为范围确定罚款金额。
(二)实施从轻行政处罚时,若法定罚款设有下限与上限的,应在法定罚款下限至上限的幅度的3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若法定罚款仅设定上限而未明确下限的,一般在该上限的10%以上至3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实施从重行政处罚时,若法定罚款设有下限与上限的,应在法定罚款下限至上限的幅度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若法定罚款仅设定上限而未明确下限的,应在上限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
六、实施要求
(一)确保公正执法。在实施过程中,须坚持统筹兼顾、精准施策,既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执法温度,又要坚决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体现执法力度。要切实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强化监督约束,严防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借“从轻、减轻”等理由消极懈怠、随意变通,危害卫生健康领域管理秩序。
(二)规范工作程序。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常见情形,为统一执行标准,制定《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2025年)》(见附件)。符合清单常见适用情形的,原则上应实施相应的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符合清单但存在其他情形,经综合裁量不宜实施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实施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对于清单未列入的事项,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研判和裁量,完善决策程序,谨慎作出是否实施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清单。对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和营商环境优化需求,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各市、县(市、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补充、完善、细化本辖区内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意见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2025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