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000MB1691376Y/2025-101044234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5-12-04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2-11 05:43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进行修订,制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三、新旧政策内容对比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性质和范围。进一步强调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并不表示卫生行政部门核查或审查批准了该企业标准。企业对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及自我声明和承诺的内容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备案模式和流程。取消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备案水印、备案号等做法,备案全程“网上办”。

(三)进一步引导企业自我声明公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推动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

(四)进一步加强备案后协同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五)进一步提升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途径

(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事事项进行线上办理备案。

(二)登录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五、备案企业标准有效期

备案的企业标准不设置备案有效期,企业标准文本的有效期由企业自行制定。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及时对其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情况作出是否废止重新备案的决定。废止和重新备案由企业依照备案平台操作说明自主操作即可。

六、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备案相关规定的如何处置

备案的企业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的,均可向备案企业或备案实施机构反映。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已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或因生产调整等原因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复核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情形的,或产品的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指标要求的,企业应该废止备案的企业标准,视情可重新备案。

七、原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10号)继续有效,与本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

八、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食品处);

解读人:严中光;

联系电话:0571-87708950。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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