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对杨尚书第进行迁移保护的请示》(甬政〔202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杨尚书第实施迁移异地保护。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杨尚书第迁移异地保护工作。
三、杨尚书第迁移异地保护工程方案实施前,应报所在地的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所在地的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迁移异地保护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迁移保护宁波市海曙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杨尚书第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