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义乌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函》(国办函〔2024〕93号,以下简称《国办函》)。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义乌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总体方案》(发改体改〔2024〕1791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2025年2月6日,省委、省政府在义乌市高规格召开深化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和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动员部署会。8月11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开展新一轮义乌市扩权赋能改革工作的汇报,强调要以新一轮扩权赋能赋予义乌更大改革发展空间,持续深化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确保改革事项“应放尽放”“放权到位”“全力争取”“接住用好”。
为贯彻落实《国办函》和省委、省政府系列部署要求,探索适应义乌城市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助推新一轮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根据《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司法厅与省级有关部门、金华市、义乌市深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下放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具体目录。
二、主要制定依据
《通知》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办函》《改革总体方案》《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明确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5项省级事项、“涉路施工许可”等8项市级事项下放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具体由义乌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实施。同时要求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义乌市落实主体责任,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积极稳妥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要求省、市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确保各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二)附件。为下放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具体目录。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机关、下放方式、下放后实施机构、备注等内容。
四、适用范围
在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范围内适用。
五、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六、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和关键词解释。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1050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