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省财政厅会同省创新投资集团起草了《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部分五十一条。
1.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并按投资方向分设省产投基金和省创投基金。
2.第二部分明确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架构由联席会议、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基金管理机构组成。
3.第三、四部分明确重大战略性基金和直投项目管理模式。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
4.第五部分明确了省产投基金、省创投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所投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20年,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不超过8年。
5.第六部分明确重大投后事项、政策目标调整、定期报告等要求,其中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存续期限(投资期限)延长等重大投后事项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同意。
6.第七部分规范基金退出管理,明确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细则,做好重大战略性项目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7.第八部分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优化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基金运作绩效评价结果支付管理费。明确监督事项。健全尽职免责机制,进一步完善免责情形。
8.第九部分明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重大战略性基金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等。
9.第十部分附则明确新旧制度衔接等其他相关内容。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将按照本办法重新推进投资决策程序。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的存量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
四、关键词解释
1.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主导,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动办、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
五、其他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办法或者指引、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金融处,0571-87058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