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5 16: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ZJSP12-2025-0028

 

浙财金〔2025〕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构建科学有效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主导,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原则,突出政策性定位,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传统产业焕新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科学布局,促进创新创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功能和投资方向不同分为省级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产投基金)和省级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投基金),分别设立基金法人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省产投基金围绕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重点项目,通过支持地市产业发展,与市场化机构和产业资本合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产业引导培育,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五)省创投基金围绕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未来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通过与市场化机构合作,投资关键技术创新项目,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创新平台和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服务创新浙江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六)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项目,可采取设立母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战略性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投项目,含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七)为体现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建立浙江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和投向指导,研究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和重要制度;研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制度体系、配套机制建设等事项;承接原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负责的尽职免责核实相关职责;协调解决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等。重要事项报省政府同意。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八)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牵头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

2.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筹集和拨付安排;

3.牵头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4.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增减等重大事项,并报省政府同意。

(九)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动办、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部门领域重大战略性项目的评估推荐,提出和调整政策目标、让利方案(如有,下同);

2.负责本部门领域重大战略性项目的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

3.加强与国家部委、央企、海外资本对接,牵头与国家级基金对接合作,引进国家级基金落地浙江或设立浙江子基金。

(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

2.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组建和调整等具体事项;

3.研究提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可用额度;

4.负责重大战略性项目的立项决策、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5.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对重大战略性项目及存量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6.协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政策评估、提出政策目标和让利方案等工作。

三、重大战略性基金设立与投资

(十一)重大战略性基金应围绕我省产业规划需要,聚焦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通过与市场化机构合作,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十二)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设区市政府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推荐设立重大战略性基金。经省政府同意,可由省级基金管理机构推荐设立。

(十三)设立程序为:

1.申请。设区市形成基金组建方案,明确基金设立目标,经设区市政府审议后,向基金所投领域对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评估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设区市申请,或拟自主推荐的,应对基金开展政策评估,包括设立依据、政策目标、行业情况及发展前景等。必要时,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可提供专业支撑。

3.审核交办。省财政厅对申请和评估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主要审核上述要素是否齐备、逻辑是否清晰、结论是否明确,符合要求的交办省级基金管理机构。特别重大的应提交省政府研究。

4.投资决策。省级基金管理机构依据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材料,开展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完善基金组建方案,完成投资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投资决策结果报联席会议备案,同步抄送相关推荐单位。

(十四)省产投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原则上不为第一大出资人。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省创投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

(十五)重大战略性基金的管理机构原则上采用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也可根据实际采用意向性磋商等方式,由省级基金管理机构综合评估投资业绩、研究能力、风控能力、募资能力等,根据评估情况择优确定。

(十六)重大战略性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在基金中合计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十七)重大战略性基金由管理机构按照政策目标和投资范围,以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方式规范开展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

四、直接投资

(十八)直投项目主要投向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具有重大影响和战略意义的项目,聚焦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315”科技创新体系等重点领域,原则上总投资额30亿元以上,且申请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1亿元以上。

涉及科技攻坚、产业安全、国防安全、乡村振兴等领域重大项目,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十九)直投项目以跟投地市为主,一般应由设区市政府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主推荐。

(二十)投资程序为:

1.申请。设区市形成投资方案和项目落地政策,明确项目投资目标,经设区市政府审议后,向项目所在行业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评估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设区市申请,或拟自主推荐的,应对项目开展政策评估,包括对我省政策意义、政策目标、行业情况及项目前景等。必要时,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可提供专业支撑。

3.审核交办。省财政厅对申请和评估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主要审核上述要素是否齐备、逻辑是否清晰、结论是否明确,符合要求的交办省级基金管理机构。特别重大的应提交省政府研究。

4.投资决策。省级基金管理机构依据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材料,对项目开展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社会公示,投资决策结果报联席会议备案,同步抄送相关推荐单位。

(二十一)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直投项目时的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0%,乡村振兴领域直投项目持股比例不超过30%,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进行计算。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股比例不高于项目实控人,不为第一大股东。

对于跟投地市的直投项目,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出资,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基金对直投项目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60%,省级出资额一般不超过三级合计出资额的30%。

(二十二)设区市政府负责汇总、审核把关区域内的直投项目,组织向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期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及风险研判,充分落实项目管理属地责任。省级可与市级联合开展尽调或将市级尽调报告作为参考。

五、投资运作管理

(二十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防范风险、讲求效益”的预算原则,实施年度可用额度管理。每年末,省级基金管理机构综合考量基金总盘子、认缴实缴、退出回款、项目投资等情况,提出下年度可用额度,报联席会议备案。投资运作应在年度可用额度之内进行。

(二十四)省产投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省创投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不同类型基金接续投资,加强对需要战略布局领域的长期投资。

(二十五)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直投项目,投资价格可按市场化估值确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同轮次有国家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领投的,可参照领投方估值确定。

国家级基金指国家部委牵头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或全国社保基金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的管理机构,且最近3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十六)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投资各方的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在达到政策目标情况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适当让利。

(二十七)如项目设置让利机制的,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让利对象、让利价格等具体安排,让利对象可包括其他社会出资人、项目实控方等。

(二十八)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定向基金可进行结构化安排,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十九)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投资的重大战略性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项目,最高出资额一般不超过20亿元。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出资规模、比例可适当调整。

六、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三十一)省级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投后管理工作,其中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存续期限(投资期限)延长等重大投后事项,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同意。

(三十二)投后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协议执行、投资进展跟踪、投资效果评价、投资风险防控等。建立重大战略性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价不达标的基金,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资、提前退出等措施,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三十三)政策目标调整由推荐单位负责,形成书面意见交由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推荐单位负责重大战略性项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认定结果交省级基金管理机构。

(三十四)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向联席会议报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向联席会议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情况。

(三十五)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重大战略性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违约、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事项,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七、退出管理

(三十六)重大战略性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并购退出、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三十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重大战略性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应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细则,做好重大战略性项目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确需延长基金存续期限、直投项目投资期限的,由重大战略性基金管理机构或项目方提出申请,省级基金管理机构按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三十九)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重大战略性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2.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拨付重大战略性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并实际出资;

3.未完成投资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且预计将造成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重大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

八、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

(四十)为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持续、高质量运行,保障省委、省政府政策目标实现,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全过程绩效评价。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对评估推荐、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重要环节履职情况及效果开展全面评价,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不定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树立长周期导向,对重大战略性项目采取差异化评价,突出政策性定位,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平衡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在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形下,允许种子轮、天使轮融资阶段的直投项目最高亏损100%。

(四十一)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重大战略性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应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取公开招标、战略合作金融机构比选等竞争性方式选择托管机构。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托管报告。

(四十二)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四十三)鼓励担当作为,做好耐心资本,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尽职免责。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且未涉及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

1.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符,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

2.未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的;

4.对发现的失误错误不主动纠偏纠错,不积极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免责的其他情形。

具体按《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浙财金〔2022〕6号)执行。

(四十四)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应探索建立权责一致、风险共担、利益绑定的激励约束机制。省财政厅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与企业薪酬核定挂钩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四十五)对于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费用和成本

(四十六)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主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收取管理费,当年度评价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6%收取,当年度评价良好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8%收取,当年度评价优秀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1%收取,当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4%收取。重大战略性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的2%/年,退出期管理费率应低于投资期。退出延长期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

(四十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税后利润留存用于滚动投资或用于偿还相应专项债本息。

十、附则

(四十八)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国家级基金设立或与国家级基金共同投资其他基金的,可按照国家级基金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因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等要求,与央企、外省市等合作设立基金的,可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特别重大的应提交省政府研究。

(四十九)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重新推进投资决策程序。

(五十)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的存量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涉及政策目标和退出约定实质调整的,由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基金管理机构研究形成书面意见,交由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量项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由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结果交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存量项目的其他投后事项和退出,按照本办法(三十一)(三十五)(三十八)等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是指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调整,包括延长约定退出期限、放宽约定退出条件、降低约定退出价格、变更受让对象等情况。

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原推荐立项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原推荐立项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五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1月22日起实施,《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办法或者指引、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情况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