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强城兴村融合发展专项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5 15: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浙江省强城兴村融合发展专项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强城兴村融合发展专项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分五章十八条,对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因素、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动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

二是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因素。主要说明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强城兴村融合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5〕26号)明确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片区组团发展两个支持重点中,新增政策跑道支持的有关内容。资金分配主要依据各地经审核入库的项目数量、投资规模情况,承担的重点任务及重点项目实施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并综合考虑地方已获得支持资金金额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偿还债务本息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盲目造景、违规举债等存在政绩工程倾向的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度假酒店等项目,不得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与强城兴村融合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是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主要说明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级预算编报要求和项目(方案)竞争性遴选入库结果、实施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方案,在11月底前,按当年转移支付执行数的90%提前下达;剩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间下达。绩效目标、项目入库清单等由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要求下达。

四是绩效和监督管理。主要说明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是附则。主要说明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补助资金与其他资金整合支持的,应同时执行该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若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入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资金,按对应的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关于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实施方案》。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主要为承担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片区组团发展具体项目任务的县(市、区)。

五、关键词解释

1.新型城镇化建设:包括特色产业做大做强所需的配套设施、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补短板、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传承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发展等方面。

2.乡村片区组团发展:主要是指按照片区组团的形式,以重点村为重要节点,强化党建引领支撑保障作用,联结周边若干个地理区域相邻、资源禀赋相近、产业特色相似的村,推进多村组织共建、规划共绘、产业共富、运营共赢、设施共通、环境共美、服务共享,构建美丽成片、产业成群、服务成网的一体化发展格局。

六、其他

文件适用期限为2026-2028年。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何法顺,0571-87055626;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陈能阜,0571-86729620;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俞洁,0571-87051720;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王刚辉,0571-86757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