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5-0023
浙财农〔2025〕7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农办、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强城兴村融合发展专项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强城兴村融合发展专项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强城兴村融合发展专项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动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补助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实施期限为2026-2028年。
(三)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重点突出、项目导向、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四)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牵头制定补助政策制度,会同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和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指导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强城兴村融合发展重大政策任务的具体抓手和项目载体,指导开展项目储备,推动政策落地;省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归口项目实施监督和资金绩效管理等。
(五)各地根据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具体项目遴选、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因素
(六)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强城兴村融合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5〕26号)明确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片区组团发展两个支持重点中,新增政策跑道支持的有关内容。同时,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有关工作部署,省财政厅视情会同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对具体支持事项、范围进行增补和调整,对具体支持方式进行优化完善。
项目竞争性遴选和审核入库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省级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发文部署。
(七)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地经审核入库的项目数量、投资规模情况,承担的重点任务及重点项目实施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并综合考虑地方已获得支持资金金额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八)各地可结合省切块下达的资金额度,审核通过的入库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任务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强城兴村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相关内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偿还债务本息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盲目造景、违规举债等存在政绩工程倾向的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宾馆酒店、商业综合体和房地产等项目,不得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与强城兴村融合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十)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级预算编报要求和项目(方案)竞争性遴选入库结果、实施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方案,在11月底前,按当年转移支付执行数的90%提前下达;剩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间下达。绩效目标、项目入库清单等由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要求下达。
(十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收到省下达补助资金文件的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抄送省级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十二)各地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因项目实施条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并报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地负责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三)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切实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属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维修,应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四、绩效和监督管理
(十四)按照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总体要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在开展竞争性评审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十五)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十七)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八)补助资金与其他资金整合支持的,应同时执行该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若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入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资金,按对应的资金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