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9 12: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19年设立以来,已实施两轮政策周期,第二轮政策周期将于2025年底到期。前期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22-2024年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政策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不断优化,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有力推动了我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但也存在资金执行进度偏慢、资金使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1年制定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优化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绩效和监督管理,制定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4〕21号)。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绩效和监督管理、附则等五部分内容。

(一)总则。明确专项资金内涵、实施期限、管理使用原则及各方职责。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本轮政策实施期限至2030年。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直接受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以及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二)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与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高效对接、融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提质增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工作。专项资金分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项目法、竞争法、因素法及绩效激励等方式,积极推进竞争法、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与项目法管理流程相结合的“二维分配法”。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主要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拨付使用等方面要求,详细列出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省级未明确具体支持对象和支持金额(标准)的专项资金,市县经信(中小企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之日起30日内研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对于支持对象和金额(标准)均已明确的事后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之日起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

(四)绩效和监督管理。明确各地财政和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跟踪问效制度,明确各级经信(中小企业)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附则。明确《办法》从2026年1月 XX 日起开始实施。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企业(单位)。

四、关键词解释

专精特新:是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强的简称。“专”,即专业化,强调顺应产业分工,聚焦细分领域,心无旁骛、坚守主业、深耕细作。“精”,即精细化,强调企业管理精细精益、产品服务精致精良、技术工艺精益求精。“特”,即特色化,强调技术、工艺和产品等有自身独特优势,掌握“独门绝技”。“新”,即创新能力强,强调以创新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持续开展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加大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科技孵化器:即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经建处0571-87058476,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  0571-87056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