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9 12: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ZJSP12-2025-0025 

浙财建〔2025〕19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对《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实施期间视情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实施期最后一年开展到期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

(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公开公正、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并对山区县和海岛偏远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四)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1.省财政厅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方法等;根据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有关材料,按程序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指导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2.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方法、绩效目标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资金申报和确定评审原则;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对象、申报主体实施方案等材料,商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金额等,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下同);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资金测算等有关材料;加强对各地项目安排、方案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管理和业务指导。

3.各地财政、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绩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直接受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以及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五)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在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中如遇到问题和重大调整,应及时向当地经信(中小企业)、财政部门报告。

二、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方向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具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零基预算管理要求予以调整优化。

1.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与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高效对接、融通发展,通过实施技术成果产业化、产业链配套合作、产业链上下游投资并购等,提升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

2.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提质增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环境。

3.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工作。

(二)分配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项目法、竞争法、因素法及绩效激励等分配方式,积极推进竞争法、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与项目法管理流程相结合的“二维分配法”。

1.项目法分配。针对需要通过点上支持突破或示范推动的重点领域,以企业(项目承担单位)为申报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资金对入围项目给予直接支持。

2.竞争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的需要通过“以点带面”实现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领域、重要工作,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企业竞争力提升专项激励。

3.因素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需要省市县联动、面上整体统筹推进为主的重点领域,以市、县(市、区)为分配对象,综合考量该重点领域本年度工作任务量、绩效目标、项目储备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市县。

4.绩效激励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需以各地年度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给予奖励或补助的重点领域,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应的标准或权重进行分配。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根据年度确定的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资金额度)、支持标准等。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及时做好专项资金申报、方案(项目)评审、数据统计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提前下达资金分配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三)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级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并于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分市、县(市、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四)下达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支出;

2.偿还债务支出;

3.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装修等支出;

4.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5.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和人员经费支出;

6.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五)各地经信(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本办法和年度文件要求,及时开展项目储备、资金申报和拨付等工作。

对于省级未明确具体支持对象和支持金额(标准)的专项资金,经信(中小企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原则上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之日起30日内研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尽快按规定程序组织企业(单位)申报,并做好项目审核、公示等工作。

(六)各地支付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化资金兑付机制,依托惠企政策在线兑付平台,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于支持对象和金额(标准)均已明确的事后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之日起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对于确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分期)拨付的补助资金,省级已有相应工作指南(操作细则)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无相应工作指南(操作细则)等具体规定的,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制定有关操作细则等明确资金拨付。

(七)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除按省级工作指南、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可延期实施之外,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各级经信(中小企业)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全面绩效管理要求,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日常监测机制,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进行日常监测,确保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总体达成。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促成绩效目标达成。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年度终了,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自评。专项资金实施期间视情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实施期最后一年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到期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厅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开展日常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经信(中小企业)、财政部门要按职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加快问题整改和后续管理。对于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按照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应当将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不宜公开的除外。

(四)各地财政和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报告。

(五)各级财政、经信(中小企业)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