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000002482154N/2025-1010421952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5-11-11 |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等2个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5-11-11 16:16
一、依据和目的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的规定,省司法厅按程序即时清理不符合党中央最新精神或者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省司法厅决定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浙府法函〔2009〕99号)、《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浙司〔2016〕125号)。
三、施行日期
为确保尽快实现即时清理工作目的,不设置30日的宽限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适用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五、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内容。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373。
信息来源:法治督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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