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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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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体育协会: 《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加强对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浙江省参加各类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弘扬体育精神,维护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浙江省体育局,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和单项体育协会等。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本区域内相关体育项目未明确管理单位的,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我省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我省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我省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国内合作。 (六)负责所管理省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 (七)协助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各项目国家队我省相应人员的赛风赛纪工作。 第七条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章程负责相应项目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程和竞赛管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协助省体育局负责相应项目省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按照省体育局要求,协助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各项目我省相应人员的赛风赛纪工作; (五)指导市、县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六)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和能力; (七)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八)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八条 省体育局成立赛风赛纪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赛风赛纪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主办方、承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并实施体育赛事活动录音录像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裁判员执裁活动评价机制。 第十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各项目输送到省运动队人员的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建立完善赛风赛纪交叉监督机制,加强重点项目赛风赛纪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四条 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各类主题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省体育局制订我省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负责准入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通过教育培训、媒体宣传、案例报道、宣誓承诺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主题丰富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运动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的各项规则和规定。尊重双方运动员、裁判员和观赛人员,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 (二)弘扬体育精神。展现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严禁参与任何赌博活动; (三)禁止使用兴奋剂。坚决抵制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兴奋剂“零出现”“零容忍”;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在比赛期间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活动,以自身行动为其他参赛者树立榜样。 第十八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 (二)遵守比赛规则。严格按照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赌黑”,不得指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违背体育道德; (三)尊重裁判和运动员。尊重裁判的判罚和运动员的拼搏精神,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 (四)积极参与赛风赛纪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裁判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比赛公正性。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二)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尊重参赛人员。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赛人员,公正执裁; (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十条 观赛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文明观赛。在观赛过程中保持良好秩序,不悬挂任何非法及不文明标语,不大声喧哗、起哄滋事,自觉抵制暴力行为,尊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其他观赛人员; (二)遵守观赛规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规定入场观赛,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赛场; (三)尊重赛事组织工作。配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 (四)维护公共卫生。保持赛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爱护公共设施。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事活动期间对上述行为规范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注册资格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或提供虚假医疗证明、假借身体原因弃权,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意图改变比赛进程、结果,降低、减少比赛的不可预见性,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拒不服从判罚导致比赛中断、干扰赛前训练、干扰裁判员执裁、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或辱骂、殴打裁判员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无故不参加赛前组织的赛风赛纪教育,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影响比赛进程的; (七)比赛编排、抽签、计时计分、丈量、成绩录入、成绩公布、执裁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八)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章程、竞赛规程或赛风赛纪管理制度中建立赛风赛纪举报和投诉机制,公开专门的电话、邮箱等举报方式,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省体育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核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有关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审核决定,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取消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相应体育项目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裁判员监督管理工作的,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向上级单项体育协会提出处理意见,由上级单项体育协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赛风赛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派出代表队参加省级赛事出现严重赛风赛纪管理问题的单位,省体育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提示、警示、通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处罚的,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六条 对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两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省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四十七条 国外、境外运动员在浙江省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通报国家有关管理单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浙江省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国家相关管理单位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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